,浙江杭州陳女士稱,3月6日入職季小白文化傳媒有限公司,工作7天后公司質疑自己工作態度不好,想要對自己調崗降薪,遭拒絕后公司將自己辭退。
入職前公司發的offer中寫明,試用期薪資為21k,結果入職后合同中僅有4k,其他的按照雙方約定的績效發放。但是績效表在HR手中,后來找HR溝通索要該表格時,對方態度激動、推諉不愿提供。
因為自己錄像的問題雙方發生爭執,還報了警。目前公司按照7200元的工資標準給自己發了1000多塊錢,自己的訴求就是希望得到半個月的工資賠償,并且公司發視頻道歉。
律師表示,簽訂的勞動合同中,往往會有針對勞動報酬的相關規定,但有些人發現自己勞動合同中寫的報酬與自己實際拿到的工資數字根本就不一樣,可能自己拿的沒有那么多。
這種做法是不合法的,如果有發放記錄等證據證明企業發放的工資與勞動合同的工資不一致,一旦發生糾紛,勞動者一定要留心保留領取工資數額時的證據,向有關部門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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